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
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邯郸市快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邯郸市快昇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车损等损失共计102945元(款项汇至开户名:李可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卡号:62×××68);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快昇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承担36.5元,由被告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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