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洪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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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 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英宏建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 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本金2939170.13元; 二、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8日以本金2999247.1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2月21日以本金2939247.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以本金2939201.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939170.13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7.48元); 三、如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对案涉***提供的抵押物在18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邯郸市英宏建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98元,由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邯郸市英宏建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