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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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东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东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邯郸市东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593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6元(原告***预交6212元),由被告负担5156元,由原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