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借款本金4989623.8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具体数额以邯郸银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对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林权证号为临林证字(2010)第10号的林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9091元,由被告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