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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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00元; 二、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以1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三、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两款规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