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共计26588.6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8275.10元[26588.61元/(5542.24元+26588.61元)×10000元],剩余医疗费18313.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0896.54元[(18313.51元×85%)×70%],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922.92元[(18313.51元×15%)×70%];

二、残疾赔偿金46502.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638.41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76080.8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72794.45元[76080.81元/(38885.23元+76080.81元)×110000元];剩余3286.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300.45元(3286.36元×70%);

三、由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400元(2000元×70%);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垫支的10000元,在本案中予以扣减8275.10元;被告***在本案中垫支的门诊费用1133.6元可予以扣减;被告***垫支的6100元中扣除宋勤刚案后剩余的4005.18元,在本案中予以扣减2189.32元;

五、品迭第一、二、三、四项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84175.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赔偿1815.8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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