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211858.45元; 二、***、***于上款同时支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截止2019年1月16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19925.9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至欠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从下一年年初开始按照最新调整的利率上浮后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于上款同时支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 四、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购买贵阳市××东路××单元××号层1号(权证号:筑云岩字第××号13号)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