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市牡丹区福袁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福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福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4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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