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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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帝绅卫浴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帝绅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赣州帝绅卫浴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2日始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12日止,从2020年6月13日始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逾期利息(含利息和罚金,已还472.22元)至还清之日止,偿还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赣州帝绅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