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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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平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曹康萍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5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后期借款本金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给原告曹康萍,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曹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