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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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宿迁市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65%,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扣除已偿还利息1594.51元)、罚息(计算方式:以3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65%并加收50%罚息,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9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511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被告宿迁市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工业集中区7幢【苏(2017)泗洪县不动产证明第0025417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迁市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41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