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31319.69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92元(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