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大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付工程经济损失17万元、维修费用55950元、罚款3万元、借款5万元; 二、变更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3941.36元。(其中1262337.29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负担利息,741604.07元自2016年10月29起负担利息,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反诉费27962元,合计45002元,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590元,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12元;鉴定费105000元,由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2元,由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0元,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