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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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万通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万通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万通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