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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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泽信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泽信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59181.94元、逾期罚息59868.17元、复息5220.90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欠付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对被告泽信海洋重工抵押的坐落在栖霞市,面积为40727㎡、9786㎡、3037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他项权证记载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依烟银20161101120002000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最高债权额1900万元范围内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对被告泽信海洋重工抵押的坐落在栖霞市,面积为40727㎡、9786㎡、3037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他项权证记载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依烟银201611011200020007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最高债权额1900万元范围内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对被告泽信海洋重工抵押的坐落在栖霞市在建工程(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500万元范围内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烟台市泽信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43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负担3421元,由被告烟台市泽信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67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市泽信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