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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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保险金6124409.9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给付保险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交付资产编号为02010010的X光分选机1台、02010042的瓜子干燥机1台、02010048的色选机1台、02010013的S+S金属探测器2台、02010012的去石机1台、02010076的激光分选机1台、02010023的安科牌数字化色选机1台、02010075的胶辊脱皮机1台、02010004的脱红衣机1台、02010066的胶辊脱皮机1台共计11台设备(由被告自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估费533500元,由被告承担。

出庭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61626元,由原告承担6955元,由被告承担54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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