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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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丛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丛林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003068.4元,共计2503068.4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丛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312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丛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9元,由原告烟台丛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被告***负担27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