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
深圳市图邦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图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产品技术开发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图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研发劳务费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深圳市图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4395元。

四、驳回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原告负担4133元,由被告负担706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8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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