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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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48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震,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伶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本金406914.28元及利息6932.8元(以40691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此后顺延至全部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与2019年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产品及外协加工产品委托给原告喷涂加工,双方对产品质量、交货、结算方式及价格等进行详细约定。 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产品喷涂加工,被告均予以合格验收。2019年8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加工款本金共计406914.28元。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加工款,被告均未予支付。 原告***,被告拒不付款行为严重违约,导致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 被告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被告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本金406914.28元及利息(以40691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3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73元,由被告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