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027.89元、利息790.77元、违约金1713.42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之后以未尝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息利率、违约金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以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A×××××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对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负担31元,由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