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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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郭聚宾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