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526.72元(不含保修金); 二、被告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53526.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047元,被告负担受理费8317元、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