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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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邦大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欠款8917154.3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欠利息746303.08元、欠罚息13875.95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罚息); 二、被告大连邦大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1766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