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燃气集团邢台京襄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县供电分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款119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由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负担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