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燃气集团邢台京襄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县供电分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款119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由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负担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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