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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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良友贸易有限公司 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 四、驳回原告***、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