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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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临澧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1440.1元(交强险赔偿1205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279890.1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邮政常德公司垫付款60000元+邮政常德公司应赔偿的鉴定费105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垫付款58950元(垫付60000-鉴定费1050元);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53)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1元,减半收取计3740.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