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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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动迁协议书,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尚未动迁的房屋186平方米(坐落于蛟河市××道,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吉房权证蛟字第XXXX号)不再享有动迁权利; 二、被告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偿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动迁款6751648.92元(4596300.48元+2155348.44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0元,由被告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