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兴德晟建材有限公司 宝鸡三石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宝鸡兴德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三石商砼有限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 二、被告宝鸡三石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兴德晟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11505797.66元,并支付原告宝鸡兴德晟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230115.95元,两项合计11735913.6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宝鸡兴德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90835元,减半收取45417.5元,由被告宝鸡三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9083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