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元蓬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及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1月23日,利息92871.9元、利息复利4543.65元、罚息719820元、罚息利息14038.46元;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及罚息复利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河北元蓬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息合计数额范围内有权对位于馆陶县门市(5层)、馆陶县金凤街南侧筑先路东侧世纪家具城沿街综合楼二C段4-1号门市(3层)、馆陶县金凤街南侧筑先路东侧世纪家具城沿街综合楼二C段4-2号门市(4层)、馆陶县金凤街南侧筑先路东侧世纪家具城沿街综合楼二C段3号门市(2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65元,减半收取计561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河北元蓬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晓利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子阳 |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