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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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7054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2016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按2500000元计算,2016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70548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扣除8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7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799元,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5279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