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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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波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玉林市波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99997.62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二、被告广西玉林市波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利息、罚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19年11月8日止的利息、罚息53441.2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34元,减半收取计5667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市波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