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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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其购买的位于冷水滩区角华天首府X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789元); 二、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华天首府7幢4层401号房屋办理竣工经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手续; 三、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56.224元; 四、确认原告***、***与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3条第⑵项,第4条第⑴、⑵、⑶、⑷、⑸、⑹项,第5条无效;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承担1133元,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