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长沙芙蓉金饰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 邵东晶至尊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109749.10元; 二、被告(反诉被告)***、孙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支付6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支付297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减半收取受理费计5540元,财产保全费计4068元,共计96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负担8167元,被告***、孙新华、***负担1441元;本案反诉收取受理费计365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负担365元,反诉被告***、孙新华、***负担548元,反诉被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负担2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