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富澜德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海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海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阜新富澜德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000元;

二、被告北京中海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阜新富澜德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阜新富澜德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阜新富澜德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海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中海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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