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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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 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弥勒温泉村委会赤黑小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解除履行,解除履行时间为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0日。 二、被告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红河诚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已扣除撤回请求部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被告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多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红河诚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