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黑C53170号恒通客车牌中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819.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67元,减半收取计646.84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61.84元,由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5元;鉴定费1500元,由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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