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望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原告***472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约定的限额赔偿原告***9276.85元; 三、原告***给付被告***垫付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3000元,原告***承担600元,被告***承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