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保险理赔款22293.28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22293.28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9年3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

三、被告***支付保险费2093.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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