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北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晶玉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卓群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市卓群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876218.3元”; 三、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同市卓群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842890.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7元,由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10元,大同市卓群门窗加工有限公司负担367元;鉴定费13000元由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