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8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予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财产保全费1319(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05元,原告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494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受理费帐号:20×××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