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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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7306.20元,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1730.24元,两项合计109036.44元;扣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费用10000元,再支付99036.44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000元(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99036.44元中予以扣减返还); 三、原告***自行承担损失31730.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执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468元,被告中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担1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