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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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兴耀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02执保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汪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02财保11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康市兴耀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五里镇五里社区的房产及土地(汉滨区国用(2014)第XXXX号)、(安房权证产字第w400189-XX-X-X),价值23134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移送执行后,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以(2020)陕0902执保74号案件向协执单位汉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保74号保全完毕结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