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州梦真建材研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90408元; 二、由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州梦真建材研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29040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3月5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梦真建材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6元减半收取11203元,由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790元(其中二被告共同承担7389元、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独承担401元),原告贵州梦真建材研发有限公司承担3413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