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第二医院 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5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河北通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元,被上诉人***负担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