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58980元及利息(利息以58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皖K×××××号车辆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589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