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二份《抵押合同》,与被告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有效;

二、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三、被告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79210.56元(截至2018年8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起执行);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三处不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十三处不动产抵押物具体坐落:1.桃南街道桃南街000001室/1-697835-009-000001;2.桃南街道厂房000001室/1-697835-015-000001;3.桃南街道厂房000001室/1-697835-017-000001;4.桃南街道厂房000001室/1-697830-003-000001;5.桃南街道桃南街040101室/1-697835-012-040101;6.6单元060100\1-697830-004-060100;7.桃南街道车间仓库000001室/1-697835-031-000001;8.桃南街道桃南街020101室/1-697835-012-020101;9.桃南街道厂房000001室/1-697830-016-000001;10.桃南街道桃南街000001室/1-697835-011-000001;11.桃南街道桃南街000104室/1-697835-012-00-104;12.桃南街道桃南街020100室/1-697835-012-02-100;13.桃南街道/1-697835-033-000001);

五、被告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96.00元,由被告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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