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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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 河北揽旭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揽旭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493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96元,共计9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