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0544.7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共计420544.72元。2019年9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4-26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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