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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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众和顺担保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1757.47元,利息249.32元(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共计42006.79元;被告***、***按日利率1.81250/000支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中卫市众和顺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以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卫市众和顺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