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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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宏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中宁县德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26214.7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共计4226214.79元,之后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4.16875计算至被告主动履行之日; 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县#综合楼1-06、中宁县城平安东街世纪花园-锦绣苑A区8社住宅楼4单元2层202、中宁县城商城刘生贵商住楼1层8、3单元2层201、中宁县城北环路枸杞交易市场2#楼1层116、中宁县城北环路枸杞交易市场1层30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宁夏宏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中宁县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述财产价款清偿后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宏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中宁县德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5元,由被告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宏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中宁县德源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